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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浙江省田径协会 / 作者:浙江省田径协会
2026年10月21日 15:22
浙江省田径协会第八届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促进浙江省田径协会(以下简称“本团体”)健康发展,规范会费收取、支出和管理,确保本团体工作合规开展,现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50号)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20〕21号)《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》(发改经体〔2017〕1999号)等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,并依据《浙江省田径协会章程》相关内容规定,结合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遵循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会员管理及服务相关规定要求,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,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,不得收取会费。
第三条 本团体是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,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,可向本团体会员收取会费。申请成为浙江省田径协会会员,不论是单位会员还是个人会员,均需按照本办法缴纳年度会费,缴纳会费是为了履行会员义务,支持本团体正常开展工作。
第二章 会员分类及会费标准
第四条 会员分类
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、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个人会员为代表地市(县区)热爱或从事田径运动的个人,承认和遵守本团体章程;单位会员为企业、注册俱乐部类会员;团体会员为全省各级机关、事业类单位和地方协会会员。
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“会费”是指按章程规定,每年向单位会员、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收取的费用,实行年费制。
第六条 依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服务主旨等因素,个人会员暂缓收取,单位会员、团体会员按会费收取标准缴纳当年会费。
第七条 会费收取标准
(一)副主席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0元/年;
(二)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/年;
(三)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/年;
(四)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50元/年。
第八条 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,本团体可制定整体会费减免政策,具体须报本团体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执行。
第三章 会费收取
第九条 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,应于每年1月3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。
第十条 新入会单位经批准后30天内交纳会费。
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交纳会费时,须以转账方式汇入本团体账户,开户单位:
浙江省田径协会
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代码:513300005018759486
地址、电话 杭州市体育场路212号体育大厦1306室
电话:85061562
开户行及帐号
浙商银行杭州分行 3310010010120101069420
第十二条 在收到会员的会费后,本团体将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。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若已缴纳会费并开具了发票,会费不予退还。
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和会员单位自身确因特殊困难,可向本团体秘书处提出减免会费书面申请,经本团体理事会议批准后可予以阶段性优惠或减免。
第四章 会费支出
第十五条 本团体会费支出应量入为出,按需使用,勤俭节约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十六条 本团体会费主要用于《浙江省田径协会章程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、为会员提供服务、日常工作管理及其他支出。
第五章 会费管理
第十七条 专人专职管理。会费设专人专职管理,做好每笔会费账目记录保存、票据整理、财务报表编制、定期汇报等工作。
第十八条 本团体实行由主席审批制度,秘书长负责收支审核。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,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
第十九条 新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,须在30日内分别报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。
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归本团体所有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