浙江省田径协会第八届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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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浙江省田径协会 / 作者:浙江省田径协会

2026年10月21日 15:22

浙江省田径协会第八届会费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

 

第一章  总 则

第一条  为促进浙江省田径协会(以下简称“本团体”)健康发展,规范会费收取、支出和管理,确保本团体工作合规开展,现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50号)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20〕21号)《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》(发改经体〔2017〕1999号)等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范性文件,并依据《浙江省田径协会章程》相关内容规定,结合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遵循民政部关于社团组织会员管理及服务相关规定要求,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,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,不得收取会费。

第三条  本团体是经浙江省民政厅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,按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规定,可向本团体会员收取会费。申请成为浙江省田径协会会员,不论是单位会员还是个人会员,均需按照本办法缴纳年度会费,缴纳会费是为了履行会员义务,支持本团体正常开展工作。

 

第二章  会员分类及会费标准

第四条  会员分类

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、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个人会员为代表地市(县区)热爱或从事田径运动的个人,承认和遵守本团体章程;单位会员为企业、注册俱乐部类会员;团体会员为全省各级机关、事业类单位和地方协会会员。

第五条  本办法所称“会费”是指按章程规定,每年向单位会员、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收取的费用,实行年费制。

第六条  依据本团体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服务主旨等因素,个人会员暂缓收取,单位会员、团体会员按会费收取标准缴纳当年会费。

第七条  会费收取标准

(一)副主席单位每年交纳会费30000元/年;

(二)单位会员每年交纳会费3000元/年;

(三)团体会员每年交纳会费1000元/年;

(四)个人会员每年交纳会费50元/年。

第八条  如遇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,本团体可制定整体会费减免政策,具体须报本团体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执行。

 

第三章  会费收取

第九条  会员有缴纳会费的义务,应于每年1月3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。

第十条  新入会单位经批准后30天内交纳会费。

第十一条  会员单位交纳会费时,须以转账方式汇入本团体账户,开户单位:

浙江省田径协会

纳税人识别号 统一代码:513300005018759486

地址、电话 杭州市体育场路212号体育大厦1306室  

电话:85061562

开户行及帐号

浙商银行杭州分行 3310010010120101069420

第十二条  在收到会员的会费后,本团体将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。

第十三条  会员退会、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,其若已缴纳会费并开具了发票,会费不予退还。

第十四条  个人会员和会员单位自身确因特殊困难,可向本团体秘书处提出减免会费书面申请,经本团体理事会议批准后可予以阶段性优惠或减免。

 

第四章  会费支出

第十五条  本团体会费支出应量入为出,按需使用,勤俭节约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十六条  本团体会费主要用于《浙江省田径协会章程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、为会员提供服务、日常工作管理及其他支出。

  • 用于业务活动相关支出。包含但不限于赛事活动组织管理、交流与技术合作、重要赛事备战、人员队伍建设与管理、各标准规范的制定实施培训评估、重点项目科研、青少年培养与管理、群众性田径活动开展、专业咨询培训、田径文化建设、无形资产开发与产业合作、开展行业或外事活动等。
  • 用于为会员服务所发生的支出。包含但不限于会员体系建设、系统平台开发维护、会员证书印发、会员权益实施、第三方服务合作等。
  • 用于宣传工作支出。包含但不限于本团体广告宣传和展会支出,以及上述与宣传相关的设计费、材料费、印刷费、制作费、人工费、广告费、服装费、场地租赁费等。
  • 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及公益性支出。开展公益活动及落实国家任务,用于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中规定的各类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。
  • 用于落实体育总局相关工作要求,统筹体育事业发展的其他必要性及合理性支出。
  • 用于其他日常工作支出,包含但不限于人员工资补助等。

 

第五章  会费管理

第十七条  专人专职管理。会费设专人专职管理,做好每笔会费账目记录保存、票据整理、财务报表编制、定期汇报等工作。

第十八条  本团体实行由主席审批制度,秘书长负责收支审核。每年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,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会费收支情况。

第十九条  新通过的会费标准决议,须在30日内分别报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。

第二十条  本办法自本团体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归本团体所有。